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建商為確保合作興建案順利進行,在合建契約中約定給付地主房屋租金補貼,藉以獎勵並促使地主及早騰空並點交房地;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民眾依照合建契約取得的房屋租金補貼,應併入取得年度的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
台北國稅局指出,民眾取得的房屋租金補貼款,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核屬於其他所得,應檢附相關收入及費用單據憑證,據實以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須併入取得年度的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
台北國稅局舉例表示,地主王先生與A建商於2019年間訂立合作興建住商大樓契約,約定王先生將土地及原有房屋騰空移交A建設公司接管後,A建商應於交付新建房屋前,按月給付房屋租金補貼20,000元給王先生。王先生認為109年度所取得的房屋租金補貼款240,000元是建商補貼其原有房屋出租的租賃收入,於是按財政部核定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43%,於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租賃所得136,800元。
經台北國稅局說明,租賃所得是以財產出租供他人使用所取得的對價,而王先生原有的房屋已經拆除,並無出租房屋供A建商使用並收取租金的事實,王先生取得的房屋租金補貼款並非租賃收入,應屬其他所得性質,他應檢附相關成本費用單據據實列報。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因合建收取的房屋租金補貼,是屬於其他所得性質,請民眾依規定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申報,以免漏報該項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