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清坤/綜合報導
無償出租,不收取租金的情況下,卻遭檢舉要報稅!一名女子近期不幸失業,頓時失去經濟希望,於是她親哥哥便對她伸出援手,將一間空店面無償借給她做生意,不收租金,殊不知哥哥卻因此被檢舉少申報租賃所得稅,遭通知必須趕緊補稅否則會有罰緩!
房市專家《賣厝阿明》近期發布影片,以「為什麼我的房子無償供人使用還要報稅?」為題發文,指出無償出租其實有分「要繳稅」和「不用繳稅」2種情況,而分辨關鍵並非本案例中許多房東都曾有過的錯誤觀念,「沒收租金就不用繳稅」。
阿明指出,根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的規定,同時符合「將財產借與他人」、「且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這兩項條件的話,即使是無償出租,也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依當地政府當年公佈的「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來計算),來計算整年的租賃所得稅收入,並同樣在隔年5月報稅。
1、「他人」的意思
根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所謂「將財產借與他人」是指除了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直系親屬是指,例如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親、子女,除此之外全是旁系親屬(兄弟姊妹亦是),另外據《民法》規定「養子女」、「婚生子女」、「配偶的直系親屬」亦是直系親屬。
2、無償出租予他人必須公證,才能免繳所得稅
無償出租必須要去辦公證的情況,就是你將不動產租給「他人」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時,沒有公證的話,無法證明房子真的是「無償出租」,國稅局就會以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認定房東的租賃所得,並要求房東繳稅。
3、免公證也不用繳稅的情況
若是無償借給「配偶」、「直系親屬」居住或設立獨資商號、執行業務場所,可以免去公證,國稅局也不會要求繳稅。
好房網News日前報導,高雄國稅局左營稽徵所許偉仁主任也曾提醒,即使房屋無償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使用,也非「一律免核定租賃收入」,仍需視以下情形來判定,比如:房屋供自住、經營獨資的商號或執行業務,則免核定租賃收入。而房屋供經營公司、合夥的商號或執行業務,仍要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其中合夥商號依合夥比例計算租賃收入,例如本人出資30%,其他合夥人出資70%,則其他合夥人出資70%部分應按比例計算租賃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