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遺產繼承案件發生時,實務上,總會有一位經濟能力比較強的繼承人,先行代繳遺產稅,等繳納後,分配遺產時再回收代墊款,領回結案。但遇到「繳遺產稅沒錢,該分給我的一毛都別少」,卡在納稅義務人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又該怎麼辦?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表示,遺產案件的繼承,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的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重點來了,最常遇到的問題是繼承人間,經濟能力有別,總希望遺產稅有人繳納,扣除之後,再分配給他。如此的想法,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不符,該怎麼辦?
按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規定,「遺產稅或是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
因此,他指出,若繼承人間有類似這種「繳遺產稅沒錢,該分給我的一毛都別少時」,可透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達到專款專用的目的。
鄭文在說,近期的案例中,被繼承人有金融機構的定存單,偏偏繼承人都不想先墊款繳納遺產稅,讓後續的不動產可以辦理分割登記,所以透過該被繼承人的定存單申請代繳遺產稅,很快的國稅局同意後,就繳清遺產稅,並辦理不動產分割登記,完成了遺產分配。
另外,鄭文在表示,若無法全體同意實物抵繳時,該法條規定,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申請,不受《民法》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三項限制。
鄭文在說,若遇到繼承人彼此間誰也不讓誰,誰也不想幫誰代墊遺產稅時,或許這也是繳納繳納遺產稅,辦理繼承登記的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