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廢車交環保商回收 車牌繳還監理機關辦理

苗栗中心/苗栗報導 2012-06-12 03:42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車輛如因老舊、不堪使用,交由回收廠商環保回收,經監理機關車籍資料註記「環保回收」或「環保車體回收」,使用牌照稅比照汽車燃料使用費,計徵至回收證明註明拖吊日期之前一日止。 


稅務局提醒車主,廢棄車輛如果只將車輛交予回收業者,若未經監理機關車籍資料註記「環保回收」或「環保車體回收」,使用牌照稅稅單還是會一直寄給車主,不會終止稅金。正確的報廢車輛之做法,是車主應將報廢車輛之「2面車牌」拆卸,繳還監理機關辦理牌照報廢,才算完成報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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