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動基準法及內政部規定,農曆除夕、初一至初三為法定應放假日,即俗稱國定假日,雇主若經徵得勞工同意讓勞工出勤,應依法加倍發給工資;若應放假之日適逢休息日或例假日,勞資雙方應協商另擇其他工作日補休1日,補休日則可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台中市政府勞工局長吳威志指出,從事零售量販業、旅遊業、餐飲業、物流業及客運業等勞工常需於春節連假出勤,呼籲業者遵守法令,避免員工超時工作。
勞工局表示,農曆春節為我國傳統重要節日,具有感恩及全家團圓的重要意義,出外辛苦打拚的民眾多利用農曆春節假期返鄉團聚。近年隨產業結構變遷,部分事業單位因行業特性,如徵得勞工同意於農曆春節休假日出勤時,應依法加倍發給工資,另雇主於春節期間應依法給假且當日工資照給,若應放假日適逢勞工休息日或例假日,勞資雙方應協商議定另擇其他工作日補休1日。
又如欲將國定休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則應事前徵得「個別」勞工的同意協商調移;另勞工於休假日出勤後,如依其「個別」勞工意願並經雇主同意換取補休,亦無不可,惟雇主不得單方片面要求勞工僅得申請補休不能換取加班費。
另外,事業單位如依照政府辦公日曆表出勤的行業者,今年2月15日為補班日調移至1月23日休假,如有於該日出勤者,應依原本2月15日休假性質加給工資,而於2月15日出勤者則依原約定工資給付。
今年1月25日(初一)及26日(初二)為法定休假日適逢行政機關休息日及例假日,並於1月28日(初四)及29日(初五)補休,如勞工於該2日出勤者應依休假日性質加倍發給工資。事業單位對於年節期間出勤者應依規辦理,如有違法者,勞工局依法可處2萬至100萬元罰鍰,且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
勞工局長吳威志表示,因應農曆年節期間人潮,從事零售量販業、旅遊業、餐飲業、物流業、大眾運輸業及各大觀光景點等勞工朋友常需於春節休假日期間出勤工作,業者在獲取利潤同時,也應兼顧勞工權益,遵守法令規定,避免勞工超時工作且給予應有的法定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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