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呂詠柔/綜合報導
農地信託後要注意!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農地經依法辦理自益信託登記後,若委託人死亡,其所遺留的遺產標的是「權利」而非「土地」,即使該農地實際上仍作農業使用,也無法適用農地免徵遺產稅規定,民眾應特別留意。
農地免徵遺產稅須符合3要件
南區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遺產中的農地如果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且繼續作農業使用,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該農地的價值。

也就是說,遺產標的必須同時符合「農地」、「作農業使用」及「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3項要件,才能適用農地免徵遺產稅規定。
農地辦理自益信託後 遺產標的變成「權利」
國稅局指出,若委託人將農地交付信託,並約定以委託人死亡作為信託關係消滅事由之一,在完成自益信託登記後,土地名義所有權人已登記為受託人。
因此當委託人死亡時,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標的,並不是該農地本身,而是對該農地享有的移轉請求權,也就是信託利益的權利,因此無法適用農地免徵遺產稅規定。
國稅局舉例,甲君訂定自益信託契約,並將農地信託登記給受託人乙君,乙君為甲君之子,信託期間由乙君管理、耕作該農地。甲君死亡時,該信託契約所遺留的遺產標的是「權利」而非「農地」,因此不得從遺產總額中扣除農地價值。
國稅局提醒,民眾應留意農地辦理信託後的相關遺產稅徵免規定,以免原本可享有免徵遺產稅的農地,因信託安排而無法適用免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