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規畫的好,財富傳承沒煩惱(下篇)

理財周刊/新聞中心 2025-11-05 11:00

延續前文討論的「遺產與贈與該怎麼省稅」主題,房產的課稅方式特別值得注意。因為房子不像現金一樣直接以面額計算,而是依照**「公告現值」**評定,這個差異可能讓稅額出現數百萬的落差。

房子價值採公告現值計算

但遺產若是有「現金」,又有「房產」,那算法就會比較複雜些,因為「房產」是採公告現值(土地依土地公告現值、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並非一般的市價。

由於公告現值比「市價」但,通常約為市價的80~90%,因此,假設市價3000萬元的房子,在課徵遺產稅的「現值」,就可能是2400~2700萬元間,要繳的遺產稅就少一些。

但因為繼承人取得該筆「遺產」,已經少繳遺產稅,因此,未來在出售該繼承來的房子時的「取得成本」就是依「公告現值」算,屆時,以出售的「市價」減去取得時的「公告現值」,那要繳的「房地合一稅」或「資本利得稅」就會比較高些。

贈與房子要繳契稅及土增稅

而再回到贈與的若是房子來說,其贈與的價值也是依據「公告現值」的多寡,按10%、15%、20%繳贈與稅。

在此提醒一下,贈與房子給人,除了贈與稅之外,還得繳房屋的契稅,以及土地的土地增值稅,另依規定,房子贈與時,不能主張自用住宅用地的土增稅率,而是按一般稅率核計。

另受贈取得的房子,未來出售時,「取得成本」是「公告現值」,因此,要繳的「房地合一稅」或「資本利得稅」也比較多。

「擬制遺產」課稅新規定

而在贈與的觀念中,大家還要注意「擬制遺產」的規定。

所謂的「擬制遺產」是指雖未實際列入遺產清冊,但根據法律規定,應將其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並併入遺產總額計算遺產稅的財產,其目的在於防止被繼承人透過生前贈與來規避遺產稅,以維護租稅公平。

遺贈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特定親屬(包括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會被視為其死亡時的遺產,併入總額課徵遺產稅。

但任何事都有「萬一」,台灣在今年有一件「特殊」案例:有位被繼承人在死亡前二年,大量贈與市值約3億多元的股票給配偶,該市值要併入「擬制遺產」中,進而產生5735萬元遺產稅。

而該案的法定繼承人有配偶、二位婚生子女,及一位非婚生六歲小女孩;配偶及二位婚生子女均在被繼承人死亡後的三個月內行使「拋棄繼承」,規避該「擬制遺產」所產生的高額遺產稅。但非婚生六歲小女孩並沒有「拋棄繼承」,以致於她雖繼承1567萬元遺產,卻還要承擔5735萬元的巨額遺產稅。

此案,經「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判定「違憲」,要求財政部在二年內進行修法,因此,財政部於今年7月28日做出處理原則的新規定;依據該規定,未來屬於被繼承人死亡前贈與的「擬制遺產」所產生的遺產稅,將由受贈人繳納。

因此,多多了解法令的相關規定,絕對可以守住自己的「荷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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