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保公共安全 「桃園市自助洗衣店安全管理自治條例」公告實施

記者黃駿騏/桃園報導 2025-03-26 19:18

桃園市政府。

針對桃園市自助洗衣店營業情形,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已制定「桃園市自助洗衣店安全管理自治條例」,業經行政院核定在案,並於114年3月3日起公告實施,對於經營自助洗衣店業者要求應符相關規定,市府即日起進行6個月宣導改善期,114年9月起經查不符合規定者,將依自治條例開罰,以確保自助洗衣店場所及周邊居民居住安全。

市府經發局指出,桃園市自助洗衣店數量日益增加,且多採24小時、現場無人常駐管理之營業方式,並於營業場所設置以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作為燃料,或以電力作為能源之洗衣機或烘衣機,一旦管理不當,恐有重大公共意外之疑慮,為確保居民生命財產安全及降低災害發生,規範業者遵守事項及相關規定之罰則。

經發局長張誠表示,自治條例規範內容包含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300平方公尺且設置於建築物之第1層,使用天然氣之自助洗衣店應裝設微電腦瓦斯表或自動緊急遮斷裝置,並與瓦斯及一氧化碳自動偵測警報器連動。

使用液化石油氣之自助洗衣店應裝設自動緊急遮斷裝置,並與瓦斯及一氧化碳自動偵測警報器連動、液化石油氣容器應有防止傾倒之固定措施,營業場所設置錄影監視設備、滅火器、緊急聯絡方式及嚴禁煙火標示等;此外,為加強自主管理,業主應於每半年完成自主檢查,另主管機關每半年查核自助洗衣店之檢查結果。

張誠強調,對於自助洗衣店違反涉及安全管理層面之行為義務,課予相關罰則,如未依樓地板面積及樓層限制,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業;未依規定設置瓦斯及一氧化碳濃度自動偵測警報器等裝置,處二萬至十萬元;若未在營業場所明顯處設置緊急聯絡、嚴禁煙火標示可處6千至3萬元,至於未完成半年自主檢查者,處1萬至5萬元,以落實自助洗衣店經營者確實遵守相關規定。

桃園市自助洗衣店安全管理自治條例自3月3日公布起將進行6個月宣導改善期,相關條文內容可至桃園市政府法規系統查詢(https://law.tyc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2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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