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十國慶連假即將來臨,新北市勞工局表示,國慶日為勞工的法定休假日,應給予勞工休假,且工資照給。若法定休假日恰為約定之例假或休息日應予補假,並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補假日期。
勞工局說明,事業單位如與月薪制勞工約定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者,因今年10月10日國慶日適逢週六,應於10月9日(週五)補假,且工資照給;但如需勞工於補假日工作,應先徵得勞工同意,並加倍發給當日工資。
勞動檢查處指出,以往曾經發現雇主臨時請月薪制勞工在法定休假日(補假日)僅出勤半日,雖有加發工資,但因只發給半日工資,而違反勞基法規定。在此提醒事業單位,若需勞工在法定休假日(補假日)工作,即使當日工時未滿1日8小時,因勞工已無法充分運用假日,故假日當天除照給工資外,應再加發1日工資;另如有超過8小時的工作時數情形,屬延長工作時間,應按勞基法第24條規定倍率加成計給加班費。
此外,針對每月工資固定10日發放者,勞雇雙方若無其他特別約定,雇主應提前進行核薪作業,並於連假前先行發放,或透過約定轉帳方式發給,以免因此違反工資給付規定。倘事業單位有違反勞基法規定情形,依法可處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名稱及負責人姓名等資訊,籲請事業單位務必確實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