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節兒童節同一日 雇主依法應給假並給薪

記者陳致愷/雲林報導 2024-04-02 20:06

雲林縣政府/圖取自google地圖。

今年兒童節適逢與清明節同一日(113年4月4日星期四),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應於後一日放假,所以110年4月4日(星期四)及4月5日(星期五)均為勞工應放假日,雇主依法應給假並給薪,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前開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

雲林縣府勞青處處長張世忠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因此,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亦為勞工之應放假日,今年兒童節適逢與民族掃墓節為同一日,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應於後一日放假,所以110年4月4日(星期四)及4月5日(星期五)均為勞工應放假日,雇主依法應給假並給薪,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前開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

張世忠提醒,倘若該2日國定假日有遇事業單位與勞工所約定之休息日或例假日者,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應於其他工作日補放假,又若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補放假日出勤,應依法加倍發給工資;勞工若同意原定之休息日出勤,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加給休息日出勤工作之工資。

另約定之例假日,若非勞動基準法第40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不得使勞工在該假日工作,倘若勞工係因勞動基準法第40條所列法定原因出勤,雇主依規定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及於事後24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張世忠進一步提醒,事業單位若有因產業營運特性需求經勞資雙方事前協商同意,將調整至其他日休假,為避免爭議,事業單位應事先公布調整後之休假。勞資雙方如有相關疑義者,可逕洽雲林縣政府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諮詢(05-5522855),會有專人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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