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械使用條例修正案總統公布施行 警遇4種危急情況可逕行開槍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2022-10-19 22:03

(圖/資料照片,圖源:NPA署長室Facebook)

台南市8月22日驚傳第二警分局民權派出所兩名員警凃明誠、曹瑞傑,在追緝1輛機車贓車時,卻反遭嫌犯林信吾襲擊,身中多處刀傷雙雙殉職。而該案再度引發警械使用時機議題。對此,立法院院會9月30日三讀通過「警械使用條例」修正案,今(19)日由總統公布施行,內政部與警政署刻正針對新修正條文內容研商、提擬配套措施,以兼顧執勤員警及民眾權益。依據「警械使用條例」修正案內容,在「有事實足認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意圖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時」…等4類情況下,警察可以使用槍械逕行射擊。

警政署強調,此次修法放寬員警執勤時,如遇緊急狀況,可彈性運用警械以外的物品;遇到危急生命情形時,可不經鳴槍警告直接用槍,以符合實務所需。此外,也增設「警械使用調查小組」,藉由公正客觀專家學者協助調查用槍爭議案件;另當員警使用警械導致可能須賠償民眾權益的話,可適用國家賠償機制,讓員警不會因為用槍而需直接面對訴訟,強化對員警權益的保障。

依據「警械使用條例」修正案內容,員警執勤時若遇下列4類情況,可以使用槍械逕行射擊:

1.遇到認定犯罪嫌疑人或行為人有「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警察人員或他人時」。

2.有事實足認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意圖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時。

3.意圖奪取警察人員配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之裝備時。

4.其他危害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情況急迫時。

警政署今日也說明新法公布施行前的整備進度,其中備受關注的第10條之1設置「警械使用調查小組」規定,為求周延,內政部由警政署將於10月20日邀請多位專家學者、警權團體、警察局代表,共同研商「警械使用調查小組」設置辦法草案,以保障員警即時判斷使用槍械之權利。另外,第11條對第三人損失補償項目、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警政署亦刻正參照行政執行法、國家賠償法等立法例擬具草案,於完竣後立即邀請相關機關共同研商。

警政署表示,員警於第一線執法屢因執行人身盤查、酒駕防制、臨檢可疑車輛、取締暴力鬥毆等公權力作為,遭脫序民眾言語挑釁、暴力相向,甚至因而被告致官司纏訟,嚴重影響工作熱情及家庭生活。有鑒於此,警政署及各警察機關於108年6月成立43個「警察專屬律師團」,包含290位法律諮詢委員,第一時間提供涉訟同仁法律諮詢及協助延聘律師。經統計,自成立起至111年9月,全國各警察機關提供涉訟法律諮詢1,104件、協助延聘律師121件。

另外,各警察機關遇有員警因公涉訟,即依「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補助員警延聘律師費用,在偵查、民事或刑事訴訟每一審級均得申請補助。警政署統計,各警察機關公務預算內自103年1月至111年9月補助計有302件、503人次,總計補助新台幣2,684萬5,885元;如各警察機關訴訟費不足或延聘律師費超過規定標準,可再報請警政署審議補助,自105年2月起至111年9月,已核定補助71案,補助金額806萬7,300元。

警政署表示,為強化員警有效運用警械,業已針對修正後的《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逕行射擊」的四款時機與情境,參照學者著作及法院、地檢署之相關偵審文書,撰擬逕行射擊書面資料,供員警教育訓練運用;另外將持續督請各警察機關確實編列相關預算,並對於員警因公涉訟案件積極聘請律師協助訴訟,警政署會作基層同仁後盾,捍衛員警執法尊嚴,讓員警執勤使用警械之權力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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