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通過內政部擬具的「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未經許可製造或販賣改造手槍或各類砲彈將由現行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提高為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圖/Pixabay)
近年多起社會槍擊案件,都見到不少涉案槍枝,是由原用作收藏用途的「操作槍」改造,變成具有殺傷力或致死能力的改造槍枝。但因為現行相關法令中,持有制式槍與改造槍的刑度不一,會成法律漏洞,因此台北市府曾在行政院院會上二度提案,希望防堵相關法律漏洞。對此行政院也作出通過內政部擬具的「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未經許可製造或販賣改造手槍或各類砲彈將由現行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提高為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現在的社會治安事件,大都來自非法之徒持有槍枝,造成民眾傷亡。不法之徒利用現行法制對於槍枝來源是「制式」或「非制式」,在刑度上有不同,以及業者製造的玩具槍或操作槍,太容易讓不法之徒以簡易工具改造,成為有殺傷力的武器。
蘇院長指出,內政部警政署先前在院會多次報告,台北市政府也藉列席的機會,兩次提出呼籲。因此,政務委員羅秉成、內政部、法務部在最短時間內,審酌相關法條與作業,本案今(3)日經院會通過,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表示,本次「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主要修正「槍砲」定義,增加「制式或非制式」文字,將所有具殺傷力之各式槍砲,無分非制式與制式之別,只要會致人於死,刑責均以較重刑度論處;同時修正「模擬槍」定義,刪除「打擊底火」要件,修正為「類似真槍之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將「操作槍」納入「模擬槍」管制範疇。
以下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草案修正要點:
1.修正本條例所稱槍砲之定義,使特定類型槍砲之管制範圍明確及於所有制式及非制式槍砲。(修正條文第4條)
2.配合槍砲之定義修正,調整所規範特定類型槍砲之範圍。(修正條文第7條至第9條)
3.修正模擬槍之要件以納管操作槍;經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專供外銷及研發者,由報備制修正為許可制,事先取得警察機關之許可,始得製造、販賣、運輸或轉讓;另增訂檢查人員得命提供必要資料之檢查手段及規避、妨礙或拒絕詢問之罰責。(修正條文第20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