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展開聯合稽查 10月禁止199頭以下養豬場廚餘養豬(圖/屏東縣政府)
屏東縣轄內共計有1,500餘家養豬業者,其中102家業者有使用廚餘養豬,屏東縣為配合中央政府規定10月1日起199頭以下小型養豬業者不可使用廚餘、動物性廢渣及畜禽屠宰下腳料養豬,故於1日由環保局、農業處畜產科及動物防疫所組成聯合稽查小組,針對畜牧登記或畜禽飼養登記規模199頭以下,分布於萬丹、東港、佳冬等鄉鎮之廚餘養豬業者共14家,展開聯合稽查,同時針對200頭以上88家可繼續使用廚餘之養豬業者稽查是否落實高溫蒸煮廚餘作業,蒸煮溫度需90℃以上持續1小時。
環保局表示,1日稽查結果未查獲有違法情形,但有部分登記規模199頭以下之業者表示,有意願繼續以廚餘養豬,將向屏東縣農業處申請增加飼養頭數,在未擴增飼養頭數前先以飼料飼養。
縣府提醒縣內畜禽飼養登記規模199頭以下養豬業者,嚴禁使用廚餘飼養豬隻;而199頭以上飼養豬隻業者,仍須依規定加強高溫蒸煮設備並符合相關登記及環保規定後,需再重新提出申請始得重新使用廚餘養豬,未經申請核准前切勿違反規定,違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及飼料管理法規定,最高可處新台幣300萬元,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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