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8月10日召開委員會議查對提議人名冊後,確定鄭大平先生領銜提出立委林昶佐罷免案已達法定提議人數,將請領銜人在10日內領取連署人名冊,並在60日內徵求連署。(圖/資料照片,圖源:林昶佐Facebook)
中央選舉委員會今(10)日宣布,鄭大平先生領銜於110年7月19日向該會提出第10屆立法委員(台北市第5選舉區)林昶佐罷免案,提議人名冊經查對結果,符合規定人數已達法定提議人數,該會將依今日委員會議決議函請提議人之領銜人於文到次日起10日內到會領取連署函格式及連署人名冊格式,於60日內徵求連署。
無黨籍台北市議員鍾小平、罷免領銜人鄭大平日前發起罷免立委林昶佐,並在7月19日將4300份第一階段連署書送到中選會。中選會今(8月10日)召開委員會議查對提議人名冊後,確定該案已達法定提議人數,將請領銜人在10日內領取連署人名冊,並在60日內徵求連署。
中選會另指出,周世雄先生領銜於110年7月29日向該會提出同一立法委員罷免案,刻正由台北市選舉委員會進行提議人名冊查對作業中。針對有關二個提議人之領銜人對同一公職人員提出罷免案所生競合問題及其處理事宜,中選會決議對同一公職人員所提之罷免案,如已有一案經依法宣告成立,尚在進行中之罷免案,應公告停止進行。
中選會說明,二個提議人之領銜人可否對同一公職人員提出罷免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未有明文限制,基於保障人民行使罷免權利,二個提議人之領銜人對同一公職人員提出之罷免案,選舉委員會仍依法受理。
至於對同一公職人員所提之罷免案,經連署程序後,如已有一案已依法宣告成立,其他罷免案是否繼續進行,中選會委員會議決議,基於平等原則及公益原則,並考量罷免案投票結果如為通過,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1條第1項後段規定,被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另該法第92條第2項規定,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鑑於「提議」為罷免之前置程序,依舉輕明重之法理及參酌一事不再理原則,罷免投票後無論通過與否,均無訴諸原選舉區選舉人再度就同一公職人員重複進行罷免投票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