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護食安及國人健康 雲縣議會三讀通過食安自治條例修正案
雲林縣議會2日三讀通過「雲林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未來於雲林縣內販售、使用的豬肉肉品、可食部位及其他相關產製食品皆不得含有乙型受體素。
縣長張麗善指出,雲林縣是養豬大縣,為了守護全台灣2300萬鄉親的食品安全及豬農權益,針對中央逕行宣布明年1月1日要進口含有萊克多巴胺的豬肉,讓所有鄉親連食的安全都要感到恐慌不安甚至焦慮,這已經違反憲法保障人民健康的原則,雲林縣不得不自救也不得不自保。
張麗善表示,今天非常感謝雲林縣議會所有議員,大家一致通過「雲林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12條修正案,共同守護鄉親的食品安全,希望雲林縣從畜牧場、食品加工廠到零售市場、傳統市場、大賣場、餐廳、自助餐等所有業者都能配合縣府訂定的自治條例,讓所有民眾來雲林縣都能吃到一碗健康安全的滷肉飯。
雲林縣議會民意黨團、國民黨黨團、誠信聯盟議員多次在議會質詢時,要求縣長張麗善拒絕瘦肉精豬進入雲林。張縣長也不斷重申會捍衛到底,堅決反對進口瘦肉精豬肉!今天縣議會舉行二、三讀會,通過「雲林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12條修正草案,規定於雲林縣內販售之豬肉及相關產製食品皆須明確標示豬原料之原產地,如未正確揭露原產地資訊,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從重處辦。縣政府並得公告於縣內禁止販售或限制販售方式。
張麗善說,未來在縣內販售之豬產品如未明確標示原產地,將依食安法裁處3至300萬元;如產地標示不實,依同法裁處4至400萬元;殘留萊克多巴胺超過食安法規定者,處6萬至2億元。縣府並得依產品風險及危害,公告禁止違規產品於本縣販售,或要求販售業者專區販售或以特殊標示警示消費者等限制販售方式維護消費者食之安全與放心。
雲林縣衛生局長曾春美表示,為確保縣民可安心消費及資訊透明化,中央規定從大賣場、超市、傳統市場、零售通路,至餐廳、便當店、小吃攤等,不管是生鮮豬肉、加工食品、滷肉飯、貢丸湯或是任何含豬肉及可供食用部位的食品,都要清楚標示豬原料原產地。衛生局目前也印製標示貼紙供業者張貼使用,並加強宣導與輔導,明(110)年起將加強稽查,希望食品業者確實標示勿觸法。
此外,縣府農業處長魏勝德表示,因應萊豬的進口,縣府為保障民眾吃得安全,率先成立零瘦肉精聯盟,目前已經有356家畜牧場加入,未來我們會讓雲林所有畜牧場都加入這個聯盟,堅持零瘦肉精檢出,確保雲林良品豬的品質,讓全國民眾吃到雲林最安全最美味的豬肉。也鼓勵食品業者加入本縣零瘦肉精商店聯盟,讓民眾吃得安心、吃得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