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明文規定,民間電廠等民營公用事業當年度盈餘超過資本額二十五%時,超出部份的一半須提列為「用戶公積金」,以做為減少收費、對抗電價上漲之用;但自民營電廠(IPP)運轉二十年來,主管的經濟部能源局均未依法要求麥寮、和平等九家民營電廠提列,初估歷年來積欠的用戶公積金恐逾一五○億元。
若以台電每年售電約兩千億度計算,一五○億元用戶公積金若全數用來降電價,每度約可降○.○七五元,以每月用電約五百度的小家庭計算,一年約可省下四五○元,約是台電四月降電價幅度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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