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媒防治業施藥須專人監督 違者最高罰15萬元

記者莊漢昌/台南報導 2020-04-16 16:05

病媒防治業者執行施藥時,須有專業技術人員在場監督施藥安全,違反者,最高可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台南環保局查核13場次現場施作,發現有1家外縣市病媒防治業者未派專責人員現場監督,已移請所在地主管機關告發處分。

市長黃偉哲表示,夏季即將來臨,蚊蟲開始孳生,請民眾對於住家或生活周遭環境積水容器,記得落實執行『巡、倒、清、刷』,澈底防範病媒蚊孳生,才能創造一個清潔的居家及社區環境。

環保局指出,依據環境用藥管理法規定,執行施藥業務時,須事前提供施作計畫書給客戶,施作時,專業技術人員須在場監督施藥人員執行,並設立黃色警戒帶及告示,若有污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之虞,應立即停止施作,並採取防治措施暨通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施作計畫書內容應包含:病媒防治業者、客戶及藥劑名稱、濃度及使用量、施作地點、時間及範圍、防治對象、專業技術人員及施藥人員姓名、預防中毒及解毒方法。

環保局長謝世傑籲請病媒防治業者執行業務時,務必指派病媒防治專業技術人員在場全程監督,以維護施藥安全,避免影響環境及危害人體健康。民眾住家社區環境如需防治居家害蟲,應委託合格的病媒防治業者,可至環保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環境用藥許可證及病媒防治業網路查詢系統」(網址:https://mdc.epa.gov.tw/PublicInfo/)查詢,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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