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工廠非法處理廢棄物 遭桃市環保局查獲  

記者黃駿騏/桃園報導 2016-03-15 09:43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4日晚間會同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查獲平鎮區陸光路一處鐵皮違章工廠,非法收受並處理廢塑膠空桶等事業廢棄物,污染周邊環境;環保局除當場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及41條告發,命其立即停止作業,並依違反同法第46條交由警察局移送法辦,蔡姓負責人恐將面臨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環保局表示,14日晚間接獲民眾反映,平鎮區陸光路14巷330弄底一處鐵皮工廠,疑似非法收受廢棄物,不時傳來陣陣臭味,環保局據報立即派員會同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前往調查,經查該廠為蔡姓負責人所承租,稽查人員進場發現,廠內貯存空間雜亂,沒有任何廢棄物標示與污染防治設施,該廠設有破碎機及水選機一座,現場堆置大量廢棄空桶、破碎塑膠成品及半成品,且未領有工廠登記證及相關許可。    


環保局指出,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卻從事廢塑膠空桶破碎處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規定,另現場未依規定貯存廢棄物,依法違反同法第36條,除當場命其停止作業,並依違反同法第46條交由警察局平鎮分局依法偵辦,蔡姓負責人恐將面臨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另因該廠產生之廢水疑似未經處理直接排入廠外溝渠,環保局已於廢水排放處及下游土地,分別採集土壤樣品送驗,後續將再依檢測結果加重處分。此外,該廠是否違反建築及土地使用規定,已主動移請工務局、地政局、經濟發展局、農業局等單位依法查處,絕不讓其續存逍遙法外。    

環保局再次強調,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如非法清理廢棄物,除得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金外,還可能涉及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責,為免類似案件再次發生,特別呼籲非法業者須依法取得許可後,始得從事廢棄物處理作業;合法之清理業者亦須依據許可內容確實清理事業廢棄物,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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