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鍍廠排毒水案 負責人遭判3年2月 

記者張文熹/彰化報導 2016-01-12 10:54

 
去年彰化地檢署偵查辦電鍍廠排放毒水案,查出位於灌溉水源「福馬圳」上游的順伯昌、昶景等兩家電鍍廠長期以暗管排放劇毒廢污水,讓有毒農作物可能吃進消費者肚裡,檢方以罪責更重的刑法「水體污染罪」起訴,審理法官接受檢方見解,12日重判兩家電鍍廠負責人楊福村、楊福進3年2個月徒刑,另外其觸犯水污染防治法部分,判處6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彰化地院在判決書指出,兩家電鍍廠均領有彰化縣府核發的「水污染防治許可證」,依法應定期向縣府申報事業廢水放流水量之檢測,但順伯昌、昶景另以暗管接到灌溉用的福馬圳,直接把電鍍廢水排放其中,每月排放1次,每次排放至少1公噸的水量,嚴重污染水源。

 
檢方指出,電鍍廠依電鍍程序所產生的廢水,未依規定處理,逕排放入溝渠內,讓含有強酸、強鹼等有害健康的電鍍廢水進入地表水體後,將嚴重破壞環境生態,進而污染土壤、河川或其它農漁業生產水源,使受污染河川底泥的重金屬含量超過底泥品質指標,致生公共危險,最後找出順伯昌、昶景兩家公司涉有重嫌,並將其起訴。
 
而且改以罪責更重的「刑法190條水污染罪」起訴,該法規定,投棄、放流、排出或放逸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而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致生公共危險者,場所負責人或監督策劃人員,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業者楊進村、楊進福均坦承未據實申報放流水量,但矢口否認有造成公共危險,他們還辯稱,福馬圳水深1公尺,會把毒水稀釋,就算底泥含毒,民眾不可能把底泥吃進肚子,所以跟公共危險無關。
 
到庭作證的中興大學環境工程系盧至人教授表示,重金屬毒物是會累積的,經由水體中的生物食物鏈進入人體內,不斷累積,產生健康的危害;承審法官田德煙表示,被告等人排放劇毒污染物,藉由水中生物的食物鏈進入人體,產生健康危害,客觀已具公共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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