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電台中火力發電廠不僅製造空污,連排放的廢水也污染,經環保局三次採驗,查獲中火放流水硝酸鹽氮不合格,情節重大,市府環保局擬予以重罰且不排除勒令停工。
台中市政府環保局今年1月起執行「台中港區大型固定污染源深度稽查專案計畫」,將台中火力發電廠列為重點查核對象,進行空汙、水汙及廢棄物汙染防治密集聯合稽查,查獲放流水硝酸鹽氮不合格,3次採驗皆不符標準。
環保局表示,中火向環保局申請核准的廢水排放口有D01到D04共4個,其中D01為發電機引海水冷卻後溫排水;D02、D03、D04則分別為1至4機組、5至8機組及9至10機組的空汙防制設備廢水處理排放口。今年1月9日環保局採驗D03放流水質,發現水中硝酸鹽氮濃度達68.9毫克/公升,未符合放流水標準(50毫克/公升),即限期台電於3月5日前完成改善。
3月6日,環保局再進行D03放流水質採樣複查,水樣經檢測分析結果硝酸鹽氮濃度達91.6毫克/公升,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環保局再次要求台電盡速改善。
環保局長吳志超表示,1至4機組目前除1號機已進行汙染防治措施,其餘皆為老舊機組。3月21日環保局同仁在排放口等待三天,將放流水採樣送驗,稽查的水質報告顯示硝酸鹽氮濃度達105毫克/公升,是濃度最高的一次。
吳志超表示,依據水汙染防治法規定,工廠、事業放流水經查驗不符標準,應處以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且該法規定於一年內經2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規定者,屬違規「情節重大」。
吳志超強調,中火一年內3次水質查驗不合格,情節重大。環保局已行文台電限期4月11日前依法陳述意見,若陳述未具正當理由,將依違規情節處分,得處最高罰款2000萬元,不排除勒令停工。
台電發言人徐造華回應表示,台電去年下半年為滿足台中市111年環保加嚴標準,進行整個排放調整,希望大幅降低排放量,因此增加液態氨添加量,反而造成排放水的汙染,台電已積極檢討各項改善做法,將在期限內提出改善計畫,未來也會配合市府的要求進行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