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學不乖 男子四度酒駕均遭同一員警查獲 

記者林重鎣/台中報導 2018-06-04 13:48

男子四次酒後騎車。林重鎣翻攝

霧峰警分局萬豐派出所警員於三日下午發現1輛電動自行車車輛左右 搖擺,立即上前攔查, 經攔查後發現所駕駛電動自行車該男子渾身酒氣,查驗身份後, 發現怎麼又是林男,酒測值高達0.54毫克,隨即將他帶回偵訊, 發現四度酒駕均是同一位員警查獲

這名林姓男子,駕駛著電動自行車,被萬豐派出所警員攔下, 員警看到他「面紅紅」,於是進行酒測,林男接受酒測高達0.54 毫克,查出林男分別在101年7月11日第一次、104年12月 22日第二次、105年6月28日第三次被查獲酒駕後,本次107年6月1日已經是第四次,再依公共危險罪嫌將人送辧, 更巧合的是林男四次都遭同一警員查獲。

林男前三次都是駕駛重機車酒駕,本次是騎電動自行車酒駕, 林男表示以為騎電動車酒駕沒事,因此他買一輛電動自行車代步, 未料1日下午酒後騎車自遭警方查獲,酒測值高達每公升0.54毫 克,仍被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氣呼呼直說:「 原來酒駕也不能騎電動自行車」。

「電動車沒掛牌,酒後騎車不會罰?錯!」坊間誤傳酒後騎電動車, 不會被抓酒駕跟處罰,這是錯誤觀念, 就算是不用掛牌的電動自行車,仍然不能酒後騎車, 一旦發現還是要罰。

根據刑法第185條之3,電動自行車屬「動力交通工具」( 腳踏車除外),若駕駛人酒駕需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其他如挖土機、堆高機等,也同樣受交通法規與刑法規範,「 沒掛牌就不用罰」是外界誤解。

霧峰分局長莊勝雄表示電動自行車雖然屬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中所規範的「慢車」,但是只要駕駛動力車輛,無論是哪一種, 酒駕都一樣會罰,呼籲民眾勿存僥倖心態。警方指出, 酒後騎乘慢車,若酒測值達0.15到0.25毫克,可開罰臺幣3 00至600元,超過0.25毫克,即觸犯公共危險罪, 仍會依法送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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