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蘇姓市民於107年5月15日晚間18時許駕駛藍色小貨車,將所飼1隻黑色混種公犬鍊綁於車斗自文明路出發牽引至協和街住家,遭民眾於協和街道路上目擊該犬已無力趴伏地上,仍被強行拖行而造成犬隻四肢、身體多處破皮流血,車行沿路都是血跡,遂提供行車紀錄器及手機錄影資料向中華路派出所報案。基隆市動物保護防疫所獲派出所轉通報後即指派動保員於同日晚間21時到住家檢查犬隻,該犬多處嚴重擦傷且仍流血不止,現場已限蘇姓市民應立即送醫治療。
動保所於16日下午約談蘇姓市民到案說明,蘇姓飼主表示犬隻是半年前朋友送養,呼名黑龍,平常飼養於文明路山上工作地點,當天因犬隻都沒洗澡,突然決定帶回協和街住處洗澡,但犬隻不肯上車,才與妻子決定,一同駕車以車斗繫綁一路牽引犬隻回家,沿途有以低速行駛,但不知犬隻無力被拖行受傷,並已於昨(15)日依動保所指示將犬立即送動物醫院治療,今明白動物保護法規定後坦承錯誤,承諾不會再用車輛牽引犬隻。
本案經動保所調查影像資料,認蘇姓市民以汽車牽引寵物致犬隻受傷,確已違法,將依動物保護法對飼主處以一萬五千元整罰鍰。
依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2項「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七、不得以汽、機車牽引寵物。」及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十款各款之一或第六條規定,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或過失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基隆市動物保護防疫所提醒民眾寵物如同家中小孩,除須提供良好照顧外,切勿因人為疏失造成寵物傷害,以車輛牽引寵物於道路上,除會造成動物傷亡,還易引起交通事故,切勿用此方法運送寵物。民眾如發現動物保護虐待案件可立即撥打基隆市政府1999專線、警察局110專線、動物保護02-24280677專線報案。你我一起關心身旁動物,讓動物免於虐待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