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市強化源頭管理查察食品業 「冷凍倉儲管理」結果均符合規定

記者許凱涵/高雄報導 2018-05-02 18:57

進入水產食品業者冷凍庫實際稽查情形。(圖/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提供)

為強化逾期食品管理,並確保冷藏冷凍倉儲業者,於儲存運送食品時依照該產品標示之儲存條件進行作業,並查核倉儲內是否存放逾有效日期產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6年起即執行「食品業者冷凍倉儲管理計畫」,針對本市40家水產品製造及輸入業者進行輔導查核,107年持續與食品藥物管理署南區管理中心執行107年度「食品冷藏冷凍倉儲業稽查專案」,參考本局去年執行稽查結果,選定需再加強查核之業者名單,執行完成10家水產、肉品、烘焙、蔬果加工等食品製造或食品倉儲業者稽查,實地查核倉儲是否儲放逾期食品及衛生管理情形,稽查結果均符合規定。

本專案稽查重點除了查核其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食品業者登錄資訊之外,另針對儲存之產品是否已逾期及報廢或回收產品之流向查核、廢棄物是否專區儲放等廢棄物處理機制加強稽查。經查核結果10家均無儲放逾期食品,其中1家水產食品製造業雖有明顯標示待報廢區,經輔導後已提供報廢後產品流向供查,符合規定,另2家水產食品製造、倉儲販售業及1家肉品製造業之現場環境衛生及衛生管理、製程管制不符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等缺失,均已依規定命業者限期改善,並經複查後均已改善完成。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15條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逾有效日期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違者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依據食安法第8條規定,食品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食品添加物之管理,均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違反者經要求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依同法第44條可處新臺幣6萬元至2億元罰鍰。

衛生局持續源頭把關,許民眾一個衛生安全的飲食環境,同時呼籲本市食品業者應依循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等相關規定,做好倉儲管理、建立並申報追溯追蹤系統、強制性檢驗、食品添加物使用及管理、產品回收及廢棄物處理等自主管理,確保使用及販售之食品均於保存期限內,衛生局將持續不定期查核,倘查獲不法業者依法嚴辦,以強化源頭管理並維護消費大眾食的安全,市民若發現業者使用逾期原料再製並販售違規產品,可撥打7134000轉食品衛生科反映,以揪出不肖業者,共同監督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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