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8)日通過法務部提出的「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發生死亡結果者,可不受追訴權時效的限制。(圖/行政院YouTube)
行政院院會今(8)日通過法務部提出的「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發生死亡結果者,可不受追訴權時效的限制,這也表示目前尚未過30年最高追訴期限,且尚未偵破的彭婉如命案、劉邦友血案將可持續查案,直到逮獲兇手為止。
法務部表示,此次會議通過的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要點如下:
1.刑法總則編第五章之一沒收部分,對於有罪判決確定後始發現犯罪工具等物或犯罪所得而屬於有責之犯罪行為人或第三人時,不得單獨宣告沒收,無法落實任何人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原則,故增訂於判決確定後始發現應沒收犯罪行為人或第三人所有之犯罪工具或犯罪所得時,仍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修正條文第40條)。
2.對於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發生死亡結果者,為兼顧法定刑及法益權衡,應不受追訴權時效之限制,故修正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發生死亡結果者,沒有追訴權時效限制(修正條文第80條)。此項修正亦得搭配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第10條之4修正才可不受現行法律追訴時效限制。
3.現行刑法第139條違背查封效力罪,只限於動產或不動產之保全方式,未包括違背公務員依法核發保全權利命令效力之行為,亦有缺漏,並依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結論,增訂違背公務員依法所發具扣押效力命令行為之處罰(修正條文第139條)。
4.修正刑法罰金刑部分:現行刑法規定之罰金刑,已不符目前的社會經濟狀況,而有修正必要,因此就最高法定刑1年以下有期徒刑部分,罰金刑配合修正為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最高法定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部分,罰金刑配合修正為20萬元以下;最高法定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部分,罰金刑配合修正為30萬元以下罰金;最高法定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部分,罰金刑配合修正為5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條文第276條、第277條、第279條、第281條、第284條、第320條及第321條)。
5.從事業務之人,對於防免發生死亡或傷害結果之注意義務與程度均應與非從事業務之人相同,惟現行刑法依是否為從事業務之人,而適用不同法定刑,然從事業務之人因過失行為造成法益損害之結果未必較非從事業務之人嚴重,且行為人之行為是否屬業務上之行為,現行實務之判斷亦有不一之情形。基於刑罰平等原則,分別刪除業務過失致死罪及業務過失傷害罪之處罰,並提高普通過失致死罪及普通過失傷害罪之法定刑,由法官依個案過失情節之輕重量處適當之刑(修正條文第183條、第184條、第189條、第276條及第284條)。
6.第二十二章殺人罪章其他部分:修正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法定刑,以符合罪責相當原則及量刑之彈性。另有關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而得免除其刑之除外規定,亦一併配合修正文字(修正條文第61條、第272條)。修正生母殺甫出生子女之寬減要件,須基於不得已之事由始適用之(修正條文第274條)。依加工自殺或自傷行為是否出於犯罪行為人實行之態樣,分別修正適用不同之法定刑(修正條文第275條、第282條)。
法務部長邱太三表示,過去發生過子女或孫子女殺害父母或祖父母等直系血親尊親屬,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但考量現代家庭問題複雜,有些行為人可能基於受虐或其他不得已因素才殺害直系尊親屬,因此此次刑法修正草案改為法官可依個案量刑,判處15年以上徒刑就行。
7.第二十三章傷害罪章其他部分:修正聚眾鬥毆之處罰類型,並提高法定刑(修正條文第283條)。傳染性病與他人之行為,可依現行本法第277條規定處罰,故刪除現行本法第285條規定,另犯本條所為之強制治療處分,亦一併刪除(修正條文第98條、第287條及現行條文第91條)。
8.增訂處罰凌虐幼童致死、致重傷之加重結果犯,以充分保障幼童之生命、身體法益(修正條文第286條)。
法務部長邱太三表示,關於凌虐幼童部分,現行刑法只處7年以下徒刑,若導致幼童死亡,則依傷害致死處罰;此次修法草案新增凌虐幼童致死、致重傷的加重結果犯,致死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則處5年至12年,且都不受追訴權時效限制。
9.修正意圖營利之妨害秘密罪文字,以符立法體例。(修正條文第315條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