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便回收處理業者辦登記等作業 中市縮短簡化流程

記者賴淑禎/台中報導 2015-02-10 16:27



  


為方便回收處理業者申辦取得合法登記證,臺中市政府環保局決定各項申辦作業流程,另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向主管機關登記者,若變更機構名稱及地址、負責人姓名,於變更後15日內,自行於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資訊系統更新資料,無須再向本局辦理變更,大大簡化業者申請手續與省去公文往返時間。

 

圖說:臺中市府環保局為方便會收處理業者申辦登記等作業,將會縮短簡化作業流程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3年12月18日修正公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規定,回收處理業者若申請新登記、登記證展延或變更等,依規臺中市府環保局有不同之審查期限。為縮短與簡化審查作業,使回收處理業者能更快速合法取得新登記證或登記證展延、變更等,除業者申請資料簡化外,若須現勘者,則從法定60日審查期限縮短為45日;若無須現勘者,則從法定60日審查期限縮短至30日,臺中市加速作業縮短為20日。

  

環保局再次呼籲,因應新修正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規定,廢機動車輛回收業者不論其場所土地面積大小,均應辦理登記,並納入管理,以避免衍生環境污染、工安意外等情事或成為銷贓管道。修正前已設立且未登記的廢機動車輛回收業,應於生效後6個月內,即於104年6月17日前向環保局申請登記,以免遭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處以新臺幣6萬至30萬元罰鍰。(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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