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核能發電所產生的核廢料最終處置議題,原能會表示已要求台電公司積極推動核廢料處置計畫與集中貯存替代方案,以徹底解決核廢料問題。(圖/Pixabay)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已於5日同意台電公司申請的第二核能發電廠2號機再起動申請案審查,雖然核二廠2號機再起動與否,尚需經經濟部專業考量、立法院同意才能實行。不過核二廠的所在地政府新北市表示,台電必須在地方舉行說明會以釐清民眾疑慮,中央及台電必須清楚說明未來核廢料最終處置場所位置及明確遷移時程,市府絕不同意核廢料在新北任何地方永久儲放。對此,原能會表示已要求台電公司積極推動核廢料處置計畫與集中貯存替代方案,以徹底解決核廢料問題。
原能會表示,依2017年1月修正通過電業法第95條規定,核能發電機組應於2025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原能會作為全民的原能會、核安的守護者,責無旁貸貫徹政府2025非核家園的政策,以「如期廢核」及「核廢處理」的安全監督做為施政主軸,積極面對核廢料的問題。
原能會指出,對於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之運轉執照有效期間,依據物管法施行細則(27條)規定,最長為40年,不會做為最終處置場,並於「核一廠除役計畫」審查要求,核一廠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及用過核燃料乾式貯存設施,不得轉作最終處置場所。另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170次會議決議,就「核能一廠用過核子燃料中期貯存計畫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及「核能一廠用過核子燃料中期貯存計畫變更內容對照表」之審查,決議「開發單位應依承諾用過核燃料應於本計畫設施使用40年後移出,且本中期貯存設施不得轉作最終處置場所」。
原能會表示,在用過核子燃料處置計畫方面,台電公司依照放射性物料管理法規定,參考國外發展經驗,於2006年提報「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書」,並經原能會核定。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依階段分為「潛在處置母岩特性調查與評估」(2006~2017年)、「候選場址評選與核定」(2018~2028年)、「場址詳細調查與試驗」(2029~2038年)、「處置場設計與安全分析評估」(2039~2044年)、「處置場建造」(2045~2055年)等五個階段,處置設施預定於2055年啟用。
原能會表示台電公司已於2017年底完成「我國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技術可行性評估報告」國際同儕審查作業,並提報原能會審查,原能會預計於今(2018)年底前完成審查作業,以督促台電公司建置符合國際水準的處置技術能力。 台電公司另已於2016年9月提出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應變方案可行性研究報告,規劃集中貯存各核電廠運轉與除役所產生之用過核子燃料及低放射性廢棄物,以及蘭嶼貯存場之低放射性廢棄物,送請經濟部核定。經濟部並於2017年3月將本案轉請「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非核家園推動專案小組」研議。
原能會另於2017年9月建請非核家園推動專案小組將「積極推動核廢料集中貯存方案」及「蘭嶼貯存場遷場議題」列為優先討論議題,並已於2018年1月22日第三次會議討論,形成共識列為積極推動方案。原能會則將持續促請經濟部及台電公司積極推動集中式貯存方案,以儘早遷移蘭嶼貯存場及核電廠的核廢料。
原能會最後表示配合「非核家園」政策,原能會已要求台電公司積極推動核廢料處置計畫與集中貯存替代方案,以徹底解決核廢料問題,並會持續嚴密管制放射性廢棄物的安全,將以公開、透明、專業的立場,全力做好各項安全管制工作,以確保公眾健康與環境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