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揆拍板《數位通訊傳播法》、《電信管理法》草案 網站侵權下架可免責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2017-11-16 15:22

NCC計畫將於今(2018)年12月31日終止3G行動通信業務,並將現有3G頻段移至4G。由於據NCC統計資料顯示,全台灣尚有643萬1569戶用戶使用3G系統門號,NCC希望在「零衝擊、無爭議」之原則下,與業者達成「服務完全移轉」之政策目標。(圖/台灣好新聞編輯部)

因應電信通訊與網路環境巨大變動的局勢,行政院院會今(16)日由院長戴清德拍板《數位通訊傳播法》、《電信管理法》草案。其中《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規定中,以在特定情形下,網友或社群網站平台涉及的侵權行為,可不負賠償責任的相關規定最受矚目;至於《電信管理法》則以原先的特許、許可制,改成登記制,大幅鬆綁業者申請限制。

《數位通訊傳播法》明定數位通訊傳播服務者應合理使用網路資源、揭示流量管理措施,政府非依法律不得限制傳輸技術或規格;草案也明定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與其使用者或第三人間,因數位通訊傳播服務之使用行為所生爭執,得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另外,《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也規定,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對自己提供的資訊負法律責任,但對所傳輸或儲存的他人資訊不負審查或監督的責任。在特定情形下,網友或社群網站平台涉及的侵權行為,可不負賠償責任。

關於《電信管理法》草案部分,為健全台灣電信產業發展,並鼓勵業者創新,原先的法規制定的特許、許可制,改成登記制,大幅鬆綁業者申請限制,並給予業者經營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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