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公會發函財政部 建議股利8.5%抵減稅額修改為10%

記者陳華興/桃園報導 2017-09-30 15:18

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發函政部 建議股利8.5%抵減稅額修改為10%

中華民國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表示,該會對於財政部所提所得稅法修正草案中之修正股利所得課稅制度,選擇甲案或乙案及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ICA帳戶取消的影響、107年度即刻施行等配套措施提出建議案,並於29日發函財政部。

中華民國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總會長黃明朝30日指出,依據該會106年9月18日第三屆第五次常務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辦理。所得稅法修正草案中之修正股利所得課稅制度,選擇甲案或乙案,全國聯合會選擇乙案,但對於乙案中的A案,股利8.5%的抵減稅額建議修改為10%(每一申報戶上限亦提高為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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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明朝說明表示,選擇乙案理由內容如下:1、二擇一方式,雖然對我們服務的一般中小型企業公司乙案A還是增稅,乙案B對中小型企業公司而言,是不可能需達此26%稅率,所以也相對比甲案還增稅多一點,但是對高所得而言乙案沒有甲案減稅減那麼多,較符量能課稅原則,對政府的稅收才不至於流失過巨。

黃明朝進一步指出,雖然選擇乙案,但對於乙案中的A案,股利8.5%的抵減稅額建議修改為10%(每一申報戶上限亦提高為10萬元)。

另外,針對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ICA帳戶取消的影響、107年度即刻施行等配套措施,全國聯合會建議如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自107年1月1日起,全數歸零,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黃明朝表示,行政程序法第8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此之所謂信賴保護原則。大法官於釋字第525號解釋指出:「行政法規公布施行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

黃明朝說,除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或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外,其因公益之必要廢止法規或修改內容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上利益受損害,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

黃明朝指出,準此以解,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之扣抵比率因所得稅法修法而有變動,則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始符合信賴保護原則。如無補救措施之採取或過渡期間條款之訂定,逕行於法律修正後將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立即歸零,則有違反信賴保護原則而有違憲之虞。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之扣抵比率,應依公司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之數額多寡,分階段實施歸零。

黃明朝表示,釋字第717號解釋理由書指出:「凡因公益之必要而變動法規者,仍應與規範對象應受保護之信賴利益相權衡,除應避免將全部給付逕予終止外,於審酌減少給付程度時,並應考量是否分階段實施及規範對象承受能力之差異,俾避免其可得預期之利益遭受過度之減損。」

準此以言,為建立符合法治國家信賴保護之憲政秩序,主管機關於修正所得稅法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之際,應考量公司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之數額多寡,再依規範對象承受能力之差異與過渡期間之相互搭配,始符合法治國家之信賴保護原則之要求,所得稅法之新制也才有合憲之存在空間。全國聯合會修法建議: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為新台幣5000萬以下者,歸零措施之期限為兩年。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為新台幣5000萬元至2億元者,歸零措施之期限為三年。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新台幣2億元以上者,歸零措施之期限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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