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市衛生局抽查豆製品 檢驗結果歐趴

記者許凱涵/高雄報導 2017-09-14 19:42

▲衛生局針對豆製品工廠進行稽查。(圖/記者許凱涵攝)

有鑑於豆製品具低酸性、高蛋白質及高水活性等特性,倘業者製造加工程序中未落實衛生安全管控,易致產品架售期縮短或衍生添加物使用不符相關衛生法規之情形,為維護民眾及校園食用豆製品之安全衛生,高雄市衛生局於106年7-8月會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南區管理中心針對高雄市8家豆製品工廠共同執行年度豆製品製造業稽查,內容包括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食品業者登錄、食品添加物使用、追溯追蹤系統、原料來源及使用情形、標示查核、廢棄物處理等項目進行稽,上述環境衛生等稽查項目經複查後皆已合於規定,另抽驗7件豆腐及4件豆干進行防腐劑(苯甲酸等12項)、殺菌劑(過氧化氫)、非法色素(二甲基黃、二乙基黃、鹽基性芥黃及皂黃)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

衛生局此次執行8家豆製品工廠稽查中,包含3家供應校園午餐豆製品食材工廠,經稽查結果廠區衛生環境不合格部分計有天花板破損、病媒防治未落實、廢棄物未有清運紀錄等缺失,上述缺失經衛生局開立限期改善通知並經複查後均已改善完畢。另抽驗7件豆腐進行防腐劑(苯甲酸等12項)、殺菌劑(過氧化氫)檢驗;另抽驗7件豆干除檢驗上述項目外,另加驗非法色素(二甲基黃、二乙基黃、鹽基性芥黃及皂黃),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藉由例行稽查之執行,以量化危害因子及建立風險分級,加強列管高風險業者,除提昇查核效能外並能確保食品衛生安全,以保障消費權益。
衛生局呼籲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遵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食品作業場所衛生如不符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將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另資本額新台幣3000萬元(含)以上之黃豆製品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應於每月10日前以電子方式申報上個月之原料收貨、產品製造及交貨資料等上傳至食品追溯追蹤管理資訊系統,未申報上傳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仍不改正者,將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9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衛生局另提醒消費者購買食品可至食品業者登錄平台(https://fadenbook.fda.gov.tw/)查詢是否為合法工廠所生產之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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