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申報淨值至7月31日止 市府呼籲業者把握時效

記者莊漢昌/台南報導 2017-06-30 15:14

為確實達到建築物的品質管控,營造業者每年必須主動向主管機關申報淨值,未依規定申報者最重可廢止許可。台南市政府工務局呼籲業者把握申報時效,以免遭受處分。

工務局表示,擁有理想、舒適的家是大眾普遍的夢想,為妥適管控營造業服務品質,內政部營建署訂定「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依甲、乙、丙等營造、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分別規定其承攬工程規模,並規定營造業應於每年6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辦理淨值申報。以此檢視營造業承攬能力,避免因過度承攬,導致惡性倒閉等問題。

今年應申報工程為綜合營造業承攬工程手冊中至今年5月31日止未完工之在建工程。依據營造業法第23條規定,營造業承攬工程,應依其承攬造價限額及工程規模範圍辦理;其一定期間承攬總額,不得超過淨值20倍。未依規定申報者依同法第56條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3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累計處份最重則可廢止許可。

工務局提醒各營造業者,向原營造業設立登記所屬之行政中心辦理,原台南市轄六區及仁德、歸仁、關廟、龍崎等4區,洽永華市政中心工務局建築管理科一股辦理,電話:06-3901332;其餘27區,洽民治市政中心工務局建築管理科二股辦理,電話:06-6334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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