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黃運將判刑確定即吊照 大法官認違憲即起失效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2017-06-02 22:00

大法官2日作出釋字第749號解釋,宣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7條第3項相關規定違憲,2年內應修正,逾期失效,其中吊銷駕照的規定,即日失效。(圖/Flickr chia ying Yang)

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7條第3項規定,計程車司機若涉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或妨害風化罪,只要法院一審判決有罪,相關機關就吊扣執業登記證,若判有期徒刑以上確定,就廢止執業登記並吊銷駕駛執照。但有受影響的計程車司機不服,向司法院聲請大法官釋憲。大法官今(2)日作出釋字第749號解釋,宣告相關規定違憲,2年內應修正,逾期失效,其中吊銷駕照的規定,即日失效。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表示,依據釋字第749號解釋,大法官認為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3項規定,若僅依據計程車司機被法院判決有罪定讞,卻沒有了解犯人的犯行是否對乘客造成實質風險,就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廢止執業登記,不只逾越必要程度,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同時也違反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意旨。

呂太郎進一步解釋,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3項規定,計程車司機被判刑確定被吊扣、吊銷執業登記或吊銷駕照,導致有些司機不但不能開計程車,連貨車、自小客駕照也被吊銷,沒辦法另開貨車謀生,或開自己的私家車輛,因此大法官認為相關規定應該修正,要更具體、明確去區分哪些犯行不能開計程車。

基於上述原因,釋字第749號解釋宣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須於2年內修正上述吊銷執業登記證和廢止執業登記的法條規定,如超過2年沒修法就失效。此外,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曾被依上述法條吊照、且3年內不得考照,也一併失效。

也因此先前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3項規定,被吊銷駕駛執照的人,明天起就可以重考駕照。不過司法院大法官也宣告,先前被廢止執業登記的計程車司機,3年內不得再辦理執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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