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Wikipedia)
台灣的婚姻平權相關議題,近年來有很多不同面向的討論,其中《民法》第972條條文關於婚姻的用字修改部分,亦是支持與反對同性婚姻兩方的爭論點其一。大法官今(24)日針對台北市政府、祁家威聲請的同性婚姻釋憲案,作出釋字第748號解釋,宣告《民法》不允許同性結婚的規定違憲,主管機關應以法律保障同婚。不過大法官也未明定應另立專法或修改《民法》保障同性婚姻權益。此項釋憲亦代表台灣創亞洲之先,成為官方支持保障同性婚姻權益的國家。
此宗釋憲案緣起於同志祁家威與同性伴侶,2013年3月,到台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北市府戶政機關依據法務部的函示,多次拒絕同性伴侶登記結婚,引發挺同志團體抗議,北市府因此聲請釋憲。祁家威打行政訴訟敗訴定讞後,也聲請釋憲,因此大法官將2件聲請案併案審理。
大法官作出今(24)日作出釋字第748號解釋,認為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
基於相關理由,大法官宣告釋字第748號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
大法官宣告也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之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此次釋憲案投票,15名大法官中,除黃瑞明因妻子是支持同婚的民進黨籍立委尤美女,因此迴避此案。剩下的14位有10人以上支持民法違憲,超過3分之2門檻,僅2人表示異議。
此項釋憲第748號解釋除宣告《民法》不允許同性結婚的規定違憲外,亦代表台灣創亞洲之先,成為官方支持保障同性婚姻權益的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