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與車牌遺失應盡速申報,避免不必要之罰則。
汽機車使用牌照稅自4月1日起開徵,日前有民眾反應為何車輛已遺失多年還仍需繳交?基隆市稅務局為此表示,失竊車輛因延遲報案致使無法正確的追溯失竊日期,依照現行規定計徵至報案前一日。此外,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依照現行使用牌照稅法及相關法令,只有遺失車輛才可免徵牌照稅,並沒有遺失車牌可免徵收之規定,如有遺失請盡速向警察機關報案,持失竊證明單重新領牌,以免遭受不必要的罰則。
每年4月是汽機車使用牌照稅的開徵時期,基隆市有位民眾車輛早於100年間失竊,當時因沒有即時向警察機關報案,而且每年接獲稅單均不予理會,直到105年4月1日才向警察機關報案,因無法證明確切的失竊日期,使該車輛之使用牌照稅計徵至105年3月31日為止,車主平白多繳納5年使用牌照稅,實在得不償失。
為此,基隆市稅務局表示,許多遺失車輛因延遲報案導致無法追溯正確的失竊日期,因此依照現行稅收規定仍得計徵至報案前一日。如該車停放於路邊,一經查獲還需要依稅法規定處以1至2倍以下之罰鍰,假使遺失車輛淪為犯案工具,車主還需負擔更大之風險。
稅務局提醒車主,車輛遺失千萬不要有「車」不關己的心態,應盡速至警察機關報案向監理機關辦理遺失手續才能保障自身權益;此外,依現行使用牌照稅法之規定,並沒有「遺失車牌」可免繳牌照稅之規定,民眾如有車牌失竊情形,務必向警察機關報案同時檢附失竊證明單,向監理機關辦理註銷並重領新牌照、補繳稅款。未依照規定辦理,則視為繼續使用,逾期未繳一旦查獲將追溯補稅並處以1倍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