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廢棄物清除許可,卻違法收受事業廢棄物,亂丟垃圾包的黃姓民眾,依廢棄物清理法移請地檢署偵辦。(圖/環保局提供)
無廢棄物清除許可,卻違法收受事業廢棄物,環保局指出,去(105)年底三重、蘆洲發現駕著小貨車亂丟垃圾包的黃姓民眾,除連續開單28件,總罰鍰金額16萬6500元;21日凌晨又於蘆洲區三民路26巷2弄口,黃姓民眾再次違法亂丟垃圾包當場逮捕,全案依廢棄物清理法移請地檢署偵辦。
環保局表示,黃姓民眾未取得廢棄物清除許可,卻於105年12月及106年1月收受本市三重、蘆洲,新莊及台北市北投區26家小吃餐飲、工廠的事業廢棄物,每月預估收取現金約6萬元,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及46條,可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針對委託其清運的26家事業單位,環保局強調,因未將廢棄物交給合法清運業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規定最高可處以罰鍰3萬元,提醒事業單位千萬不要因貪圖清運費用委託非法業者,吃上罰單得不償失。
環保局指出,春節前大掃除,勿將垃圾亂丟以免觸法,違反亂丟垃圾者依廢棄物清理法,最重可處新臺幣6,000元罰鍰,並按次處罰。且廢棄大型家具需要清運,務必要配合清潔隊約定好的時間,勿隨意棄置或提前搬出來造成環境髒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