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基因改造食品標示資訊揭露,提供消費者知的權利,台中市政府衛生局於去年10至11月間派員到坊間餐飲店、販賣店、食品工廠等處抽驗黃豆製品,檢驗基改成分並同時查核店家基因改造標示,共計稽查抽驗74件產品,檢驗基改成分結果與標示揭露皆相符。
衛生局表示,依據食藥署規定,我國基改包裝食品自92年起即須強制標示,104年間公告分階段擴大實施範圍,自105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含包裝食品、食品添加物、散裝食品及具營業登記直接供應飲食場所的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的標示規定。
受規範的業者及食品,凡蓄意使用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或基因改造食品原料的非故意摻雜率超過3%,即視為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法規上規範是須標示「基因改造」等字樣,提供民眾消費的自由選擇。
這次抽驗包含早餐店豆漿、菜市場豆腐、小吃店豆花等黃豆製品,先執行基改成分定性分析,依其結果再進一步執行定量分析,同時與店家對外揭露的標示符合性做確認查核,查核結果皆與規定相符;衛生局亦印製相關基改食品標示宣稱貼紙,食品業者若有需要,可就近至鄰近各區衛生所免費索取,誠實揭露張貼讓市民清楚辨識。
衛生局長徐永年表示,食品業者應善盡自主管理及落實資訊揭露以提供市民自由消費選擇;只要含有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業者皆應依規定標示「基因改造」或「含基因改造」等字樣,若未完整標示,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處3萬元以上至300萬元以下罰鍰。
若標示涉及不實,如基改食品宣稱標示為非基因改造食品,則涉標示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等,可依違反食安法第28條同法第45條第1項規定,處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提醒食品業者多加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