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監理站年度汽(機)車燃料費 未繳納者逾期將開罰
在歲末年終之際,彰化縣尚有部分車輛105年汽(機)車燃料使用費迄今仍未繳納,公路總局彰化監理站26日提醒彰化縣民們,請務必於105年12月31日以前繳納,逾期將依公路法第75條規定處新臺幣300元至3,000元罰鍰,並移送強制執行。
彰化監理站站長王顯文表示,車主若沒收到燃料費繳款通知單或者是不小心遺失繳款單,或不確定是否已繳納,除可向公路監理機關洽詢外,亦可利用「監理服務網」、「監理服務App」線上查詢及繳納,或使用「公路監理自助櫃檯」、超商(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多媒體設備查詢及補單繳納。
王顯文提醒指出,車主如未居住於戶籍地,可至各監理機關申請增設「公路監理業務住居所地址」或申辦約定轉帳繳納。另外,若家中有老舊車輛已不使用,請儘速至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停止計徵汽燃費,節省您的荷包。
對汽(機)車燃料使用費的徵收如有任何疑問,可於上班時間電洽彰化監理站第一股,電話:04-7867161分機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