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人員與本市消保官稽查賣場日本食品標示。(圖/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提供)
我國自100年3月26日後,日本福島、茨城、櫪木、群馬、千葉縣生產製造之食品均暫停受理輸入報驗,合法輸入之其他區域所產製之食品皆須依照規定標示「原產地(國)」,以利消費者辨識選購。
而為保障消費者權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每年皆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進行市面流通產品稽查,並於日前再次啟動日本進口食品專案稽查,稽查對象除高雄市小型傳統商店、超市、百貨賣場、餐飲場所等各販售業及餐飲業者外,範圍更擴及增加醫療機構、護理機構、藥局等場所之日本進口食品查察,截至105年12月10日止,已稽查高雄地區市售日本食品共計3038 件,計查獲1件傳統雜貨店於實體店面販售果汁蒟蒻疑為群馬縣產品,經查業者坦承為今年4-5月間自行攜入,衛生局將剩餘13包全數下架封存。本案涉及違反食安法第30條規定,未經報驗即行輸入販售,全案已函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後續查察處辦。
另有鑑於網購亦為民眾選購產品管道類型之一,高雄市衛生局積極協助中央進行網路賣家疑似販售日本核災區未准進口食品,迄今於網站查獲共計16名賣家,已截取網頁及賣家資料報請食品藥物管理署依權責查辦。另於12月1日亦配合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查察網拍疑似日本核災區未獲准進口食品,至業者實際存貨地點現場查獲涉案產品為水果營養穀物燕麥片等計7項疑似群馬等地區食品,全數進行封存。初步瞭解業者表示為自行及友人自日本攜回,涉案產品是否屬未經核准進口地區產製及確實之相關輸入流程,與後續涉及未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申報即行輸入,全案已由食品藥物管理署進行後續查辦。衛生局也將持續配合中央查察網拍產品是否有未經報驗核准進口之食品,如查涉有違法,將報請中央依法查辦。
目前全面禁止日本福島、茨城、櫪木、群馬、千葉等五個縣市生產製造的食品輸入,販賣行為人不管為自行帶入國內或網購而有販賣銷售時,如未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不論販賣數量多寡,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復依同法第47條規定,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合法輸入之日本食品,亦應依法為「原產地(國)」之標示,如有違反規定之進口業者,依同法第47條亦可處新台幣3-300萬罰鍰。
衛生局呼籲民眾及業者切勿以身試法,消費者購買前應檢視產品是否有中文標示,勿購買食用標示不清、來路不明的食品,以免權益受損。此外,日本規定食品製造廠商需標誌「製造所固有記號」,代表製造廠所在地,因「製造所固有記號」(製造所代號)仍以原日本食品製造業者網頁公布為主,在日本無統一標準,網路謠言所指的K、A、Z、T、F等代碼並不代表福島、群馬、千葉、茨城、福岡等地。如民眾發現有疑慮之產品,可上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製造所固有記號查詢產地懶人包」查詢,也歡迎撥打1919全國食安專線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