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修正案三讀 明年全面周休二日 7天假沒了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2016-12-07 11:34

(圖/立法院會議直播頻道)

攸關857萬勞工權益的「一例一休」與砍國定7天假的「勞動基準法」修正案,立法院昨(6)日歷經長達6小時的馬拉松協商、幾波衝突後,院會進行修正條文逐條表決大戰,終於晚間10點左右三讀通過。新制明訂週休二日採「一例一休」制,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2日休息,1日為例假,並刪除7天國定假日,讓全國放假一致,同時資淺勞工只要工作滿6個月,即可有3天特休假,新制明年1月1日上路

修正後的第36條明訂,周休二日為「一例一休」,規定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2日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勞工於休息日可加班,但工資應加倍發給。休息日出勤除發給原本工資外,前2小時加發1.33倍工資,第3個小時起,加發1.66倍工資。而休息日工作時間及工資計算,4小時以內以4小時計;逾4小時至8小時內以8小時計;逾8小時至12小時內以12小時計。

特休假部分,第38條條文明訂,未來年資滿6個月的勞工可有3天特休假,滿1年為7天,滿2年增為10天,滿3年則有15天。若年資滿5年至滿9年有15天休假,滿10年有16天,之後年資每滿1年增1天特休假,直到特休假為30天止。特休假如果沒有休完,雇主應補發工資,以「一加一」(一天特休折算兩天工資)來計算。

關於休假制度方面,《勞基法》已確定修改第37條為一例一休制,並刪除勞工七天假。將國定假日規定與內政部主管的「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所定的應放假之日一致,全年總共只有12天應放假之國定假日,並明訂於明年1月1日施行。意即內政部訂立應放假的紀念日、假日,與勞動節才要放假,原先爭議的孔子誕辰紀念日(9月28日)、台灣光復節(10月25日)、蔣公誕辰紀念日(10月31日)、國父誕辰紀念日(11月12日)、行憲紀念日(12月25日)、開國紀念日之次日(1月2日)、革命先烈紀念日(3月29日)等7日假日,已全部被刪除。不過為給雇主緩衝期,此條文自2017年元旦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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