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文化局長王志誠擔任電台節目主持人有沒有違法在議會引起爭論,市議員李中指出,由於銓敘部函示政府官員只能以非常態方式擔任與言人,不可當主持人,王局長顯然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但王志誠答覆說,在不妨礙本職工作、且未支薪的情況下,在電台擔任主持人宣傳台中文化政策並無違法。雙方各說各話,最後送政風處調查。
李中1日在總質詢時指出,文化局長王志誠從去年10月中以路寒袖的筆名在某電台節目主持人,時間長達一年,為了此事他在議會業務質詢時提出質詢,並請銓敘部函示,結果銓敘部明確指出如果是擔任非常態的與言人可以,但若支薪或常態性主持節目,就違反了公務人員服務法的規定,王局長最近一年的時間每周日下午二點到三點都主持該節目,不能說是非常態,明顯違法。
王志誠答覆說,當初他與電台商洽擔任主持人是以半年一次預錄節目,並非每周都去主持該節目,並不妨礙本職工作、也未支薪的情況下,節目內容都在宣傳台中文化政策,希望藉廣播節目宣導,讓市民瞭解市府文化政策及方向。該案已洽詢銓敘部,確實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
但是李中指出,問題不在於主持節目的內容是什麼?而是此舉既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且有瓜田李下之嫌,因為該節目並非一整個鐘頭都是宣導,中間有穿插廣告,或許因路寒袖主持,廣告收益會增加,所以該電台未向王局長收取費用就給一個節目時段,中間是否有利益分配不知道,但政府官員應該避免瓜田李下。更何況文化局在該電台也有預算在執行,更牽扯不清。
李中說,王局長在他質詢該案之後,該節目就停止了,原本相關網站有貼節目內容錄音檔案,也被撤掉了,既然王局長的政策宣導做得好好的,為什麼要撤?這不是做賊心虛嗎?
王志誠重申,議員所提的銓敘部函是86年的內容,在87年的函已改成政府機關為使政務推動順利,指派所屬公務員定期或不定期,於傳播媒體提供與本職業務相關之資訊,以增加民眾了解政府施政理念之管道,所以他並無違法,至於該電台有沒有穿插廣告,以及網站節目內容撤除的問題,他只是去錄節目,並不知情。
兩人在議事堂上各說各話,並無交集,李中最後仍要求該案送政風處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