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通過地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辦法 22日起施行

記者扶小萍/南投報導 2016-11-21 19:51

林明溱日前指示研擬地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果於 22日起實施。(記者扶小萍攝)

因應部分地方稅應納稅額因政府措施而增加,南投縣府考量許多民眾負擔加重,特別訂定「南投縣地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辦法」,於21日縣務會議中討論通過,將於11月22日起開始施行。該辦法適用範圍包括地價稅、房屋稅及使用牌照稅,符合資格的納稅義務人可於繳納期間屆滿前向稅務局提出申請。

縣長林明溱表示,近期因地價稅調整,許多納稅人稅反應稅額增加,縣府體恤部份民眾因事業營利虧損減少、家中急難或失業等因素難以在期限內繳納,特別訂定此辦法,讓有困難的納稅人能夠透過延長、分期繳納等方式減輕負擔,且將適用範圍擴及至房屋稅及使用牌照稅等地方稅,以減輕民眾的負擔。

依該辦法,納稅人無法於法定期間內一次完納者,可向稅捐處提出申請,對象包括依社會救助法領取急難救助金者、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或其他特殊情況經審核繳納確有困難者。

另考量地價稅調漲幅度高的多為大戶,該辦法也納入已申報銷售額累計數較上一年同期比較減少30%以上之營利事業,讓經營陷入困難的業者減輕負擔。

納稅人可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繳款書及相關文件,向縣府稅務局總局及分局提出申請,延期或分期兩者擇一,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稅務局受理因應納稅額增加者,得酌情核准延期繳納期限或分期繳稅期數,曾獲核准者則不得再以同一事由再申請延期或分期。

稅額增加未達5萬元者,得延期1至2個月或分2至3期;增加5萬元以上,未達10萬元者,得延期1至3月或分2至4期;增加10萬元以上,未達20萬元者,得延期1至4月或分2至5期;增加20萬元以上,未達50萬元者,得延期1至5月或分2至6期;增加50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6月或分2至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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