栗林車站道路工程用地爆徵收不公 中市:續與地主溝通

記者李梅金/台中報導 2016-09-26 18:02

地政局副局長劉志能接受潭子鄉親陳情

有關台中市政府徵收栗林車站道路工程用地, 部分地主認為徵收補償市價偏低,應以104年公告徵收日後的市價 為徵收價格;地政局表示,依法估價基準日應為103年9月1日, 礙於現行法令仍無法放寬估價期間至104年, 市府將持續與地主溝通,希望地主諒解。

為配合「台中都會區鐵路高架捷運化計畫」, 台中市政府徵收栗林車站(原潭子區豐南車站)道路工程用地, 作為車站出入口用途。建設局於103年12月4日及104年2月 16日舉辦協議價購會議, 協議價格依法參考實價登錄與半年內交易價格,符合市場行情; 部分地主不同意協議價格,地政局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徵收。

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104年11月12日核准徵收, 市府於核准當日公告徵收。部分地主認為,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30條第1項規定,「當期市價」指徵收公告期滿(30日)次日起 算第15日,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的價格,因此應以104年12 月26日的市價為徵收價格。

地政局澄清,內政部已於103年11月3日函文解釋,「 當期市價」指的是地價評議委員會依「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 所評定的價格。因此,依照「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第17條 規定,估價基準日應為103年9月1日,參考案例蒐集期間應為1 03年3月2日至9月1日,並依規加計104年下半年徵收土地市 價變動幅度;市府相關作業均符合規定, 礙於現行法令仍無法放寬估價期間至104年,期望地主諒解。

地政局強調,部分地主曾提出徵收市價的復議, 台中市地價評議委員會已於105年4月26日召開會議審理, 認為徵收補償市價符合市場價格,決議維持原評議的補償地價。

地政局依土地徵收條例法第22條規定, 將地評會復議結果以書面通知權利關係人, 積極與民意代表面對面說明,並於豐原地政事務所舉辦說明會, 報告查估作業依據、估價原則、案例選取, 並分析未採用案例的原因。

地政局表示,地政局長張治祥日前實地勘察現況, 了解市價查估作業內容, 並專函請示中央有關估價期間適用放寬可能性,礙於現行法令規定, 尚無法突破;市府將持續與民眾溝通及說明, 期能取得地主認同與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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