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該當兵? 5000人附議修改兵役法不平等條文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2016-09-23 16:26

(圖/國防部資料照)

「女性該不該服兵役」是至今網路最火熱話題之一!即使「憲法」第12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的義務」,但到了行政法的「兵役法」中,法律卻被限縮解釋成只有男人要當兵。近日有網友在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議發起修改兵役法不平等之條文,認為「國民服兵役之義務,不因生理性別有所不同」,主張服兵役不應針對性別有所區分。提案內容指出,「兵役法」只規定男生有服兵役的義務,明顯和「憲法」「男女平等」的條文牴觸。提案者認為,「全民國防」不應該是「男子國防」,女生也應該要有當兵的義務,這個提案立刻引發網友迴響,從13日開始截至23日,超過5000人附議過門檻,代表政府相關主管機關必須在60天內回應。

提案者除指出, 「兵役法」牴觸「憲法」「男女平等」的疑慮外,還表示,釋字490號以「鑒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來解釋該法條並不違憲。然而並非所有女性的體格,都達不適服役標準。法律訂定的比例原則,應當按照個別國民的身體素質,來判斷個別國民是否可以免役。而所謂「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反而會被當作職場上剝奪女性工作權的理由。

提案者說,現行的兵役制度,是讓一部份的國民,硬生生地被剝奪人生中數個月到數年的時間,只因為性別的原因。同時間其他同齡的國民,卻能享受更多自由並提早進入社會、累積人生資本。平白地增加部分國民的義務,又卸下部分國民的義務。這在法律上就是確確實實的兩性不平等。

全民國防不應該是「男子國防」,在完全實踐募兵制之前,若還有要求國民強制參與國防的需求,也應當將男子以外的國民納入徵兵,不應在法律上針對性別有所區分。

提議發起修改兵役法不平等之條文,認為「國民服兵役之義務,不因生理性別有所不同」(圖/翻攝「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

有網友提議發起修改兵役法不平等之條文,認為「國民服兵役之義務,不因生理性別有所不同」(圖/翻攝「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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