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受暴者如何自保 北市家暴中心主任上台北電台專訪

新台北記者曹登華/台北報導 2016-09-13 18:41

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主任陳淑娟(左)接受臺北電臺專訪

《家庭暴力防治法》104年修法擴大保護對象,將「目睹家暴兒少」及「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入法保障,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主任陳淑娟今(9/13)日接受臺北電臺「早安臺北晨」節目專訪時表示,生活在暴力家庭中的孩子外表沒有傷痕,但他們內在的心理傷痕可能更深遠,需要大家更多的關注。

家庭暴力發生後,需要嚴密的保護網絡和措施給予支援,其中包括公權力介入,以降低被害人的生活和工作受到干擾。臺北市家暴中心主任陳淑娟說,為保護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家暴法》特別將其納入保護令的適用範圍;另外,也將外界稱為「恐怖情人」的「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也一併納入保護。

陳淑娟表示,不論是現場目擊家人間的言語、肢體暴力及性侵害;或間接聽到家人間的爭吵、打鬥的聲音;甚至是家暴事件中覺察到某一方身上的傷痕、難過的表情等,都可叫做目睹家庭暴力。屢傳「恐怖情人」等非同居親密暴力案件,陳淑娟也提出呼籲,請趕快通報求助撥打113家暴專線,讓社會網絡及資源提供協助,臺北市家暴中心24小時都有人員值班可隨時受理。

家暴中心接獲通報後,將立即會請辦相關單位提供緊急救援、後續就業與就學及心理復原輔導上的支援、協助被害人申請保護令等。此外還會與被害人擬定安全計畫,除了協助被害人建立緊急求救連繫管道,臺北市社會局也提供庇護中途之家,讓被害人能暫時離開現有住所。

實務上陳淑娟也遇到不少被害人變成加害人的情況,曾有一位先生被太太長期肢體暴力,一路隱忍淡化處理,某次他出手反擊,卻因此成為太太申請保護令的理由。陳淑娟指出,家暴發生當下,可能無法立刻判斷誰是加害人、誰是被害人,《家暴法》目的是希望禁止大家用暴力相處,不要以牙還牙互相對待,好聚又好散也是需要練習,臺北市家暴中心鼓勵大家一定要勇於尋求協助。

如果遇到危險情人,如何自保及求助呢?陳淑娟說,首先要確保談話時處於安全的位置,例如談話時選擇在出入口或是窗邊,讓自己有機會可以求救;要和平理性溝通,不要用言語刺激對方;談分手一定要有家人或朋友陪伴;另外,手機要設定安全聯絡人,單鍵就能撥打。家庭暴力發生還有哪些自我保護機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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