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台中未落籍,家燬無救助。
台中市一名陳姓民眾因家裡發生火災向市府申請災害救助金,卻因戶籍不在該屋而無法請領,市議員江肇國代陳先生陳情,要求市府將心比心,從寬認定受助者的資格,但是社會局表示,台中市的災害救助金核發辦法是依據中央的相關災害標準制定,須同時有設籍及居住事實才可以領,陳先生的母親與弟弟都已領到,但陳先生本人只能發安置代金補救。
市議員江肇國31日代家遭火災而需要救助的陳先生向市府陳情,江肇國指出,陳先生因大火燒燬了全家的家當而生活陷入困難,當陳向市府、公所申請災害救助金時,相關單位卻互踢皮球,不願核可,讓陳先生痛批市府實在沒人性。
江肇國認為,災害救助金核發,應考量災民的實際需求,陳先生有居住事實,卻因戶籍問題遭到刁難,市府應更將心比心。他要求,災害補助認定應以「戶籍」、「居住事實」雙軌制,只要符合一項就應有申請資格。
陳先生表示,他與母親、弟弟3人於103年開始承租該屋,並由母親擔任戶長。他平日在市場擺攤維生,沒有固定收入,不料今年七月房屋又不幸遭祝融之災,現在衣物、家具、貴重物品等都遭焚毀,家中經濟狀況瞬間陷入絕境,連身上穿的衣物、盥洗用品都必須向親友借。他欲向市府申請災害救助金,市府相關單位卻互踢皮球,一再以他本人未設籍該房屋為由,百般刁難,拒絕核發救助金,只願意給他「安置代金」6000餘元,讓他感到萬念俱灰,覺得自己就像乞丐。
江肇國表示,根據《臺中市災害救助金核發辦法》,民眾住屋因遭受水、火、風、雹、旱、地震等災害,造成無法居住等情況,戶內人口得向市府申請安遷救助每人新臺幣2萬元。他指出,根據行政院主計處每年發布的家庭收支調查報告,戶內人口定義包含「與戶長同戶籍者」及「與戶長非同戶籍,但共同生活者」,按照上述定義,陳先生屬於戶內人口,有領取補助資格,市府顯然錯解法令。
江肇國指出,民眾在面對天災人禍時,心情總是特別徬徨無助,是最需要政府出面協助的時候。僅是區區2萬元的補助金,其實也買不回完好的房子與物品,實在不應讓受災戶為了這2萬元四處求助碰壁,萬念俱灰。他認為市府應該要將心比心,在安置、安遷等補助上盡量協助民眾,落實災害救助精神。
有關陳姓民眾一案,台中市政府社會局表示,陳姓民眾的母親與弟弟,戶籍與居住現址均符合法令規定,已核發安遷救助各2萬元;而由於陳姓民眾的戶籍非設於災害發生現址,依法可領取「安置代金」補助,社會局依規定核發最多10日補助共6000元,希望幫助民眾解決困難。
社會局指出,《臺中市災害救助金核發辦法》是依據中央《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所制定,其中安遷救助所稱受災戶是指「災害發生時已在現址辦妥戶籍登記,且居住於現址者」,戶籍與居住現址兩項要件需同時具備,才可領取安遷救助金。
雖然無法領災害救助金,但市府表示已考量火災受助戶突遭祝融無所適從,也創先全國提供「安置代金」補助,受災民眾每人補助最多10日(春節期間加碼為12日)簽約旅館住宿或每人每日600元整依親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