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勞基法》第36條「七休一」的裁量基準將於9/1上網公布,按照勞動部規劃限定的3種情形,只要符合公眾生活便利、重要年節特殊需求、境外工作或其他短期任務等條件就可挪移例假,形同可連上12天班不算違法。
勞動部原於6/29公告自8月起將廢止內政部1986年的函示,將恢復勞工「每7日工作天中至少應有1日作為例假」的規範,但因許多企業認為「七休一」的規定太過僵化引發反彈,迫使行政院在8月上路前緊急宣布暫緩2個月實施,表示將在2個月內提出裁量基準,讓部分情況可不用按照「七休一」的規範,行政院長林全為此也舉辦3場公民團體座談會進行溝通,期盼能解決休假新制問題。
依照勞動部規劃,此裁量基準限定在3種範圍,包括符合公眾生活便利,重要年節特殊需求,或是境外工作等短期任務,若符合上述3種狀況其中之一,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再經由勞工本人同意就可挪移例假,最長將可連上12天班,但若勞工自覺無法負荷,則隨時可以終止例假的調整;勞動部也強調,裁量基準是僅有少數「特例中的特例」才會適用,絕非要讓上述特例變成通例,初步內容最快將於下周四預告,屆時也歡迎各界持續反映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