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具商品抽查 標示不合格率超過3成

記者葉志成/桃園報導 2016-08-23 11:30

經濟發展局及消保官於8月份執行「文具用品」稽查專案,派員至轄內連鎖書店、量販店及一般商號抽查文具用品。

9月開學季將到,為讓消費者安心選購市售文具商品,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及消保官在開學前針對國中、小學童較常使用的文具用品進行抽查,發現31.74%標示不全,經發局提醒民眾,產品如未標示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一旦發生爭議將求償無門。經濟發展局朱松偉局長呼籲民眾購買前,應仔細看清楚標示內容,拒絕購買來路不明商品,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經濟發展局及消保官於8月份執行「文具用品」之商品標示稽查專案,派員至轄內連鎖書店、量販店及一般商號抽查文具用品,抽查商品包括蠟筆、鉛筆、塑膠擦、彩色筆、削鉛筆機、美工刀、膠水、毛筆、原子筆、尺…等共計356件,不合格有113件,抽查結果統計如下:

(一)不符合商品標示規定的商品共有113件,不合格率31.74%。
(二)不合規定商品中以散裝原子筆、鉛筆及色筆不合格39件最多,這些不合格商品大多只有標示品名,其他應標示事項完全無標示。
(三)在產地方面,不合規定商品中,完全未標示產地者有37件最多,中國大陸製33件、日本製19件、臺灣製14件,其他國家製10件。

朱松偉局長表示:依據「文具商品標示基準」,文具用品應標示項目包括商品名稱、製造商之名稱及電話。若為具有危險性、化學(毒)性或時效性之特殊性文具商品(如:彩色筆、削鉛筆機、美刀工..等),應標示項目除上述項目外,另應包括主要用途及使用方法、主要材質或成分、注意事項或緊急處理方法、有效日期(限化學類及黏著類文具標示之)及警告標示等。提醒家長為孩子選購文具商品時,應注意標示之完整性,拒絕購買標示不清或不全之商品,以確保消費安全。

針對商品標示不合格商品,經發局將依「商品標示法」要求製造商限期改正,經複查再未改正者,則依法罰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要求販賣商「強制下架」。提醒業者切勿以身試法,販賣來路不明或標示不實之商品,以保障民眾消費安全,民眾若發現標示不合格商品,亦可向經濟發展局檢舉專線03-3313360舉報,倘有消費爭議事件可撥打1950提起申訴或諮詢相關問題,進以發揮共同監督的功能,以防止來路不明劣質商品危害國人的健康,保障民眾消費安全。

經濟發展局及消保官於8月份執行稽查專案,派員至轄內連鎖書店、量販店及一般商號抽查文具用品。

經濟發展局及消保官於8月份執行稽查專案,派員至轄內連鎖書店、量販店及一般商號抽查文具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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