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市抽驗販賣機食品 3飲品不符規定遭裁處 

記者郭文君/高雄報導 2016-08-11 11:50

▲衛生局針對轄內販賣機食品稽查抽驗。(圖/記者郭文君攝)

為確保消費者食用販賣機食品之安全,衛生局持續針對轄內販賣機食品稽查抽驗,截至8月3日共抽驗20件(包括19件飲品及1件生菜沙拉),其中13件(12件飲品及1件生菜沙拉)衛生指標菌符合規定;4件產品初驗結果與衛生標準不符後已自行停業(停止販售);其中3件飲品係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抽驗不符規定函移本局,經本局再次抽驗衛生標準仍與規定不符已依法裁處。

衛生指標菌(生菌數、大腸桿菌及大腸桿菌群)常被用來作為監測食品是否遭受污染,或製程有無衛生缺失的重要指標之一,食品中檢出衛生指標菌超量,對體質虛弱者可能造成腸胃不適,且足以顯示該產品衛生狀態不良,即表示在製作過程當中的衛生狀況、食材、器具、包裝過程可能遭受污染,或工作人員的個人衛生狀況不佳所造成,至於常溫保存更是微生物繁殖的最佳環境。衛生局籲請食品業者應依規定做好自主管理,產品運送、貯存應注意冷藏溫度7℃以下及從業人員個人衛生,以確保產品的品質,另衛生局提醒民眾夏日為病菌滋生季節,勤洗手、注意飲食衛生,才能消暑又安心。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之規定:販賣之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之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違者依同法第48條經命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高雄市衛生局會持續加強販賣機食品的稽查抽驗,以上稽查結果,可逕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網站(http://khd.kcg.gov.tw/)食品衛生專區查詢。

若有任何食品衛生相關問題,歡迎逕洽食品衛生科(洽詢專線07-7134000轉食品衛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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