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黨產條例」三讀通過 追溯期從民國34年開始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2016-07-26 12:18

立法院院長蘇嘉全。(圖/資料照片)

立法院臨時會昨日(25)處理「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歷經近11個小時、67次的表決,在民進黨擁有國會人數優勢的情況下,終於在晚間8時半左右完成「不當黨產條例」三讀。新法明訂,政黨自1945年8月15日起取得之財產扣除黨費、政治獻金、政黨補助金和孳息之外,其餘均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應移轉為國有,並在行政院下設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依法調查、反還、追徵政黨、附隨組織及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的財產。三讀條文明定,該條例施行後1年內,政黨及附隨組織必須向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申報財產,逾期未申報者,處新台幣100萬以上500萬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累計處罰達5次者, 直接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簡稱「不當黨產條例」),全案34條條文、法案名稱及5章節名稱,總計40項目要處理,被民進黨列為臨時會第一案,歷經近11個小時、67次的表決,終於在25日晚間8時半左右三讀通過,立法院長蘇嘉全宣布:『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名稱修正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並將條文修正通過。』敲下議事槌。民進黨立委齊聚議場中央歡呼,並高喊「黨產歸零、人民勝利」口號。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書記長林德福批評,「這是台灣民主最黑暗的一天」。

三讀條文明定,定義政黨及附隨組織自1945年8月15日起取得,或其自同日起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的財產,扣除黨費、政治獻金、政黨補助金和孳息之外,其餘均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應移轉為國有。

三讀條文明定,為調查政黨及附隨組織不當取得之財產,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特制定本條例;行政院下設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依法調查、反還、追徵政黨、附隨組織及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的財產,並設置委員11至13人,包含正副主委各1人,任期4年,由行政院長派聘。該委員會可以向有關機關調請卷宗及資料,亦得向稅捐稽徵機關調取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且該會於必要時,得請各級政府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受調查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調查。

三讀條文明定,該條例施行後1年內,政黨及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必須向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申報財產來源、種類及取得方式和日期,申報項目包含不動產、存款、債權和投資等;若逾期未申報者,可處新台幣100萬以上500萬以下罰鍰,每逾10日得按次連續處罰,累計處罰達5次者, 直接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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