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中買賣土地地價稅誰付? 以8/31為基準日

基隆中心/基隆報導 2013-02-08 07:27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每年11月開徵時都有民眾來電表示,土地已於9月就過戶了,為何還會收到稅單,就是因為8月31日時土地登記謄本之所有權人尚未變更,所以仍會收到當年度的地價稅單。地價稅係按年徵收,並且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以該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繳納全年度地價稅,並不是按買賣雙方持有土地之月份按比例分別課徵地價稅。


地價稅為累進稅負,為有效節稅,民眾應審慎考量登記日期,以避免該年度多繳地價稅。舉例說明,老王出售一筆土地給小李,並於8月31日至地政機關完成土地過戶登記,因納稅義務基準日(8月31日)當日土地登記謄本之所有權人已變更為小李,所以當年度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即為小李,反之,老王若於9月1日始將土地辦妥移轉登記過戶給小李,則老王仍為當年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差距一天卻差很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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