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特色城鄉景觀 台東實施景觀管理自治條例

記者盧文欽/台東報導 2013-01-21 06:51


東縣積極推動「台東縣景觀管理自治條例」的立法,由縣長黃健庭、副縣長張基義率領縣府團隊歷經年餘努力,縣府於日前依核定結果發布實施,成為全國台灣第一個由中央審定後發布實施之景觀管理自治條例。縣長黃健庭強調,「台東縣景觀管理自治條例」是維護及營造台東城鄉景觀的重要法案,根據條例之授權,請建設處積極研訂相關子法據以執行,包含擬訂建築景觀獎勵及管制措施,指定重點景觀地區,以「獎勵為主、管制為輔」之原則,運用引導的方式提升台東縣整體建築美感及人文特色。


建設處表示,該條例立法目的為維護及營造具特色之城鄉景觀,發展多元文化,提昇生活環境品質,實施台東縣城鄉景觀管理。其中明定重點景觀地區之指定是「指景觀資源豐富,需特別加以保育、管理及維護或景觀混亂,需特別加以改善,且於景觀綱要計畫中指定並經發布實施之地區」。

優先劃設重點景觀地區範圍為:一、重要海岸、河川、崖線、都市公園與周邊景觀地區。二、重要交通軸帶或視覺廊道。三、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文化景觀。四、自然地景與其周邊景觀地區。五、重要活動節點或地標與其周邊地區。六、其他經東縣政府指定地區。

東縣府各行政單位與中央各權責主管機關,歷經多次工作會議討論修正,由22個重點景觀地區中,初步選定台東都會區、富岡地區、知本溪口及溫泉區、興隆都蘭地區、八仙洞長濱地區、鹿野地區、金崙溫泉地區等7個區域,後續將納入公民參與機制優先推動劃設實施重點景觀地區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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